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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盐津永固混凝土生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赵杨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620号原告盐津永固混凝土生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牛寨乡敦厚村柑子林社。法定代表人郭定明,经理。被告赵杨平,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津永固混凝土生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杨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盐津永固混凝土生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杨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津永固混凝土生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津永固混凝土���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盐津永固混凝土生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顺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