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彭兴军与胡晓光犯渎职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刑初字第134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兴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人胡晓光,男,汉族,达川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住达州市通川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兴军以被告人胡晓光犯渎职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兴军指控被告人胡晓光犯渎职罪的起诉,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兴军指控被告人胡晓光犯渎职罪,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国专审 判 员 胡爱平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荣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