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58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款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学峰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宗 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