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和建、周典华与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合肥祥宇耐磨合金机械铸造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和建,周典华,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合肥祥宇耐磨合金机械铸造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556-1号申请人吴和建,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申请人周典华,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被申请人(一)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卫小龙,经理。被申请人(二)合肥祥宇耐磨合金机械铸造厂(普通合伙),住所地肥西县;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林。被申请人(三)卫功明,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肥西县山南镇小井庄村李洼村民组,居民身份证号3401221964********。被申请人(四)卫小龙,男,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身份号3401221988********。被申请人(五)李林,男,1949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肥西县上派镇派河路**号,居民身份号码3401221949********。被申请人(六)徐萍,女,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派镇派河路62号,居民身份证号3401221973********。被申请人(七)凌红莉,女,1973年9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身份号码3401221973********。被申请人(八)章爱珍,女,195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身份号3401221952********。被申请人(九)陈林,男,1971年3月9日生,住经开区芙蓉社区合安路桃源预制厂楼*栋*单元***室,居民身份证号3401221971********。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受理,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人民法院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特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在审理吴和建、周典华诉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合肥祥宇耐磨合金机械铸造厂、卫功明、卫小龙、李林、徐萍、凌红莉、章爱珍、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和建、周典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合肥祥宇耐磨合金机械铸造厂、卫功明、卫小龙、李林、徐萍、凌红莉、章爱珍、陈林名下银行存款1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关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和建、周典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合肥祥宇耐磨合金机械铸造厂、卫功明、卫小龙、李林、徐萍、凌红莉、章爱珍、陈林名下银行存款1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移、挪用或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蕙芸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