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汇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一驰与遵义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驰,遵义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张一驰,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王明强,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组织机构代码:70964585-0。法定代表人饶天强。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一驰与被告遵义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一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一驰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张一驰承担。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