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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9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龙海燕与卢天增等人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燕,卢天增,卢秀华,米立国,卢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975-2号申请执行人龙海燕,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卢天增,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卢秀华,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米立国,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卢小龙,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右法执字第975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卢天增与案外人赤峰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彦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以(2014)右民初字第81-1号民事裁定扣押的巴林右旗大板镇园林小区1号楼1单元202室、302室、402室、501室、602室、1号楼2单元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2室、601室、602室楼房轮候扣押。现因被执行人已清偿部分债务,可以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巴林右旗大板镇园林小区1号楼1单元202室、302室、402室、501室、602室、1号楼2单元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2室、601室、602室楼房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查干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