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徐尉淋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尉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尉淋(曾用名徐颖聪),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高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欧子俊,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肖和平,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尉淋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丽出庭支持公诉,徐尉淋及辩护人欧子俊、肖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9日零时许,被告人徐尉淋与莫某(另案处理)同被害人谢某在中山市西区沙某露天酒吧喝完酒后,强行将谢某带至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河边北街13号汽修店内。莫某将谢某拖到床上,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谢某发生性关系。徐尉淋见状也脱光衣服意欲强奸谢某,遭到谢某拒绝后便穿上衣服。随后,徐尉淋、莫某送谢某回家。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汽修店内抓获徐尉淋。破案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谢某人民币20000元并获得谢某谅解。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事实。并据此认为,徐尉淋结伙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尉淋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徐尉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尉淋辩称:其在厕所弄脏裤子就脱了长裤,出来后见莫某从被害人身上爬起来,他问其“搞不搞”,其想“搞”被害人就把内裤脱了,走到床边问她愿不愿意,没有强迫她。辩护人欧子俊辩称:一、被告人徐尉淋不具有轮奸情节,他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未遭受轮奸。二、徐尉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其文化程度不高,认识能力不强。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肖和平辩称:徐尉淋是强奸犯罪中止。被害人有过错,她是半愿意,报案后也打电话问什么时候赔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零时许,被告人徐尉淋与莫某(另案处理)同被害人谢某在中山市西区沙某露天酒吧喝完酒后,强行将谢某带至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河边北街13号徐尉淋与莫某经营的维修店内。莫某将谢某拖到床上,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谢某发生性关系。徐尉淋见状也脱光衣服要求与谢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谢某拒绝后便穿上衣服。随后,徐尉淋、莫某送谢某回家。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维修店内抓获徐尉淋。归案后,徐尉淋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破案后,徐尉淋家属代为赔偿谢某人民币20000元,谢某表示谅解徐尉淋。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明徐尉淋到案的经过。2.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明2014年7月9日2时20分至2时40分,公安机关对沙溪镇龙瑞村河边北街13号搜查,在店内抓获徐尉淋。3.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徐尉淋的身份。4.谅解书,证明谢某因徐尉淋未与其发生性关系,徐尉淋家属代为道歉并赔偿其人民币20000元,其原谅徐尉淋。5.被害人谢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8日晚上,“阿刘”(经辨认为莫某)打电话叫其去喝酒,后开车和“肥佬”、一名绿衣男子(经辨认为徐尉淋)到民乐福超市门口接其到沙某家露天酒吧一起喝酒,“肥佬”又叫了一名男子过来。后来其准备回家,莫某说要送其,将其拽上车后驾驶面包车离开。途中“肥佬”和另一名男子下了车。其见莫某开车拐进龙瑞村,与其回家方向不对,就叫莫某送其回家,并用手去拉方向盘,莫某恐吓说要掐死其,并用手掐其脖子。后来其去拉方向盘时,坐在其旁边的徐尉淋就拉住其的手。到了龙瑞村和云汉村交界的一间维修店,莫某、徐尉淋下车了,莫某过来叫其下车,其叫他送其回家,莫某就上车拉住其的手,把其拉下车,徐尉淋就站在旁边。莫某拉着其走到门口,开门后把其拉到维修店房间的床上,强行脱光其衣服,其挣扎、哭,莫某用手捂住其的嘴,后将自己的衣服脱光,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其阴道内射精。莫某离开床后,其见徐尉淋赤裸着站在房间门口。莫某问徐尉淋干不干,徐尉淋走到床尾处向其提出发生性关系,后见其在那里哭不同意,就穿上衣服了。后莫某和徐尉淋一起送其回去。其回到住处后报警,公安人员带其寻找案发现场时在维修店抓住徐尉淋。6.证人韦某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8日晚上,“阿宝”(经辨认为徐尉淋)叫其去喝酒,后“阿牛”开车载其和徐尉淋去民乐福接了一名女子,一起到西区沙某家露天酒吧喝酒,其又叫了“阿官”过来。徐尉淋的维修店在其修车行的隔壁,但离开酒吧后其没回修车行,和“阿官”在云汉沙场下车。7.被告人徐尉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8日晚上,莫某(绰号“阿牛”)开小面包车带其和“肥佬”去喝酒,还打电话叫一名女子同去,在民乐福超市接到该女子就去一间露天酒吧一起喝酒,不久“肥佬”的一个男性朋友也过来了。零时许大家准备走,莫某开车。其上车时该女子说要去龙瑞住处,其和她坐在副驾驶位,当她看到莫某行驶的方向不是送她回住处时,她就在车上吵着要回去、用手去拉方向盘,莫某用手掐住她的脖子说再吵就掐死她,后她又去拉方向盘,其见这样很危险就拉住她的手。“肥佬”跟他朋友半路下车后,莫某直接开车回到他们的维修店门口,该女子说要回去,莫某将她拽下车往店里的房间走,她开始吵闹要回去,莫某叫她不要吵,把她拽到了房间的床上。其去房间隔壁的厕所,把衣服脱掉,其间听到该女子叫喊,语气不怎么情愿。其出来就站在房间门口,见莫某压在该女子身上在床上做爱,该女子哭叫,莫某就用手捂住她的嘴,叫她不要喊。莫某做完了就问其“你搞不搞”,其走到床边问该女子给不给其“搞”(指做爱),她哭,喊着要回去,其见她不愿意就把衣服穿上了。之后,莫某开车和其送该女子到白石桥的加油站,然后回到维修店,其就睡觉了。徐尉淋辨认了案发现场及莫某。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位于沙溪镇龙瑞村河边北街13号的现场情况。中心现场正门铁卷闸门,呈开启状,门与门锁完好。室内东侧有一个板隔房间,房间内有一张床头朝东的双人床,在床铺的枕头上,分别在枕头的东西两侧各有一根毛发。对毛发进行原物提取。9.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山公(司)鉴(法物)字〔2014〕900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谢某阴道内擦拭棉签”“谢某阴道外擦拭棉签”共两处可疑班迹上均检出人精斑,在排除同卵双生双胞胎的情况下,该两处人精斑来自于同一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谢某血样”检出基因型。10.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山公(司)鉴(法物)字〔2014〕1320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明山公(司)鉴(法物)字〔2014〕900号鉴定书中的生物物证均排除为“徐尉淋”所留。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尉淋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徐尉淋在强奸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徐尉淋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徐尉淋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认定徐尉淋有轮奸情节不当。(一)关于罪名与犯罪状态。经查,徐尉淋在被害人强某要求回家的情况下,与同案人莫某一起强行将被害人带至案发现场,在莫某奸淫被害人并问其做不做之后,也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可见,其与莫某具有强奸的共同故意,并为强奸被害人创造条件,构成强奸共同犯罪。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徐尉淋的供述证实,莫某奸淫得逞,强奸犯罪的结果已经发生,无论徐尉淋有无实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全部行为人均构成强奸犯罪既遂。徐尉淋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对法律问题认识模糊,不影响坦白情节的成立。被害人根本不愿意跟徐尉淋等人去案发现场,明确抗拒发生性关系,其遭受不法侵害后向行为人索赔属于事后救济行为,于本案的发生不存在刑法上的过错。(二)关于轮奸情节。轮奸是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在同一段时间轮流对同一女性实施强奸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法定加重量刑情节。本案中,徐尉淋虽然脱了自己的衣服,也有发生性关系的意愿和口头要求,但见被害人不同意,其就没有进一步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尉淋采取强制力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行为;从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出发,也不宜对徐尉淋适用轮奸情节加重处罚。徐尉淋与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前文评析,属实部分,予以采纳。结合徐尉淋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尉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巫洁涛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振华佘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