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应刚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应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553号罪犯朱应刚,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以(2006)莱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朱应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以(2007)鲁刑二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裁定核准原判决。2007年5月18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以(2009)鲁刑执字第877号刑事裁定,裁定将罪犯朱应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2011)鲁刑执字第1518号刑事裁定,裁定将罪犯朱应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29年12月20日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以(2014)泰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朱应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68.8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应刚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表扬奖励,被评为2013、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应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27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