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桑梓支行与刘学民、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桑梓支行,刘学民,李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374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桑梓支行。代表人张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瑞恒,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刘学民,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桑梓镇金水屯村。被告李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邦均支行与被告刘学民、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桑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由��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军审 判 员 曹旭东人民陪审员 赵 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