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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关湧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关湧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1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负责人:范俊杰,任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是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湧江,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居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已向原告偿还了全部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秀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