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财保6号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扶风县某某路。申请人周某某因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其车辆受损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陕E某某号普通低速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肇事车辆陕E某某号普通低速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丹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