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明奇、刘云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奇,刘云平,刘明军,刘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39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企业代码:16576903-7被执行人刘明奇。被执行人刘云平。被执行人刘明军。被执行人刘光清。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0日审结。该案(2012)乐商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彦庆执行员 杨元钦执行员 秦建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吴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