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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魏源与广西北海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源,广西北海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初字第272号原告:魏源,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224031995********,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云南路***号粮贸中心职工宿舍*****号。委托代理人:魏加发,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汉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云南路***号粮贸中心职工宿舍*****号。被告:广西北海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云南南路99号北海花园A-1。法定代表人:庞德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启全,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源诉被告广西北海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原告魏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魏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雪附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