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付荣亮,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法定代表人马中卫,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初字第6748号民事判决书、(2014)郑民一终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72512.41元及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一栋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