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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徐扬威与陈俊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扬威,陈俊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15号原告徐扬威,农民。委托代理人廖朝辉,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俊极,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1、2、3楼。负责人:程孝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扬威诉被告陈俊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较重,极需费用治疗,故向本院申请了人民币100000元的先予执行。现由于原告治疗未终结,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扬威撤回对被告陈俊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收取2300元,由原告徐扬威承担。审判员  严奇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毛湘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