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2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世英与邹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英,邹春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初字第2357-1号原告刘世英,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被告邹春玉,男,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刘世英诉被告邹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世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邹春玉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将被告邹春玉所有的蒙DZYx**号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世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邹春玉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二、将被告邹春玉所有的蒙DZYx**号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