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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万井坡与刘万顺-盖学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井坡,刘万顺,盖学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万井坡,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刘万顺,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盖学凤,女,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万井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万顺、盖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海柴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井坡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姜雪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万顺、盖学凤尚欠申请执行人万井坡人民币14805.53元(未含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执行人刘万顺、盖学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柴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天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