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佩与郑素彪、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佩,郑素彪,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刘佩。委托代理人葛丹华,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素彪。被告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胜利路96号。法定代表人陈洪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黄元中路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佩诉被告郑素彪、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素彪、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佩撤回对郑素彪、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刘佩已向本院预交),由刘佩负担。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