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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金民与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道口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民,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道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刘金民。被告: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道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道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民与被告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道口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金民负担。审 判 员  阎子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