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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伟与林长宏、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林长宏,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51号原告:刘伟,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长宏,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列山区。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林长宏、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 判 员  於 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