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馆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连江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张连江,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海滨,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27号。负责人李明华,该支公司经理。原告张连江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尚振撤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薛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贾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