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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朱文强与李秀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强,李秀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3号原告朱文强,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秀胜,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朱文强与被告李秀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秀胜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强撤回对被告李秀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文强负担。审 判 长  梁 猛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人民陪审员  安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