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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恢一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廷玉与大连东北亚国际品牌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玉,大连东北亚国际品牌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恢一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王廷玉。被执行人大连东北亚国际品牌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廷玉与被执行人大连东北亚国际品牌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2813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民初字2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