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帅与被告子长县伟业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艾晓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帅,子长县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艾晓隆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399号原告南帅,男,汉族,1991年3月1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子长县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子长县。法定代表人冯永亮,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艾晓隆,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帅与被告子长县伟业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艾晓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帅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 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