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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帅与被告子长县伟业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艾晓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帅,子长县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艾晓隆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399号原告南帅,男,汉族,1991年3月1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子长县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子长县。法定代表人冯永亮,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艾晓隆,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帅与被告子长县伟业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艾晓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帅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 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