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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陆一可与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一可,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941号原告陆一可(陆逸轲)。被告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第十一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斌,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海燕,该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程倩倩,该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一可诉被告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因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一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安利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人民陪审员  薛利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