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陆一可与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一可,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941号原告陆一可(陆逸轲)。被告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第十一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斌,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海燕,该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程倩倩,该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一可诉被告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因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一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安利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人民陪审员 薛利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