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杜国旗与曹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国旗,曹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国旗,男,1969年5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任平一,鲁山县张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群,男,1954年4月27日生。上诉人杜国旗因与被上诉人曹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该院移送本院。本院审理期间,因杜国旗与曹群于2015年6月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双方以达成和解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曹群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杜国旗申请撤回上诉,另双方已书面明确表示知道并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经审查,本院认为二人的撤诉申请均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曹群撤回原审起诉;三、准许杜国旗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曹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杜国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王光辉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议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