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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揣玉东与姚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揣玉东,姚征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揣玉东,农民。被告:姚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揣玉东与被告姚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揣玉东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姚征已履行给付义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揣玉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揣玉东负担。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建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