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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芜湖金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孔上武、王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金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孔上武,王善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24-1号原告:芜湖金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吉和街,现变更住所地镜湖区滨江大道世贸滨江花园。法定代表人:XX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铭,安徽国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上武,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社教,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旋,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善华,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原告芜湖金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王善华的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善华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九华山路的房屋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丁玉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静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