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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盘锦天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刘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天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县新光镇于岗村。法定代表人刘猛,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砚飞,男,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联通里。申请执行人盘锦天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砚飞已自动履行1万元给付义务,本院已将其银行卡冻结,在冻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卡内余额足时一并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大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岩审判员 丁新亮审判员 宋洪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隋建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