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久俊与苏孝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久俊,苏孝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张久俊,男,汉族,1956年5月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苏孝斌,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张久俊与被执行人苏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久俊与被执行人苏孝斌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了标的款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