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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