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