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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刑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终字第197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出生于山西省黎城县,中专文化,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于2013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民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9日被迎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迎泽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5年1月1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阎红丽,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迎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迎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瑞明代理审判员  郑志海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