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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谢明诉谢宇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谢明,男,生于1980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明,系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宇峰,男,生于1976年3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奇英,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与被告谢宇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谢明负担。审判员  陆雨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