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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古刑初字第40号被告人龙自亮交通肇事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甲,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古丈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在家。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玉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2月5日,被告人龙某某甲驾驶湘U426**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8人),搭乘石某某甲、龙某某乙、张某某乙、石某某甲、张某某丙、龙某某乙、石某某乙、石某某丙、等十四人,由古丈县河蓬乡鸡公山驶往坪坝乡对冲村。当天11时36时分许,当车行驶至坪坝乡旦武村一上坡转弯路段时,因严重超载且龙某某甲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右边路面,坠入高约26米的山沟,造成乘车人石某某甲当场死亡,龙某某乙、张某某乙等人受伤以及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古丈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2月7日,被告人龙某某甲与死者石某某甲家属石远金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3万元,且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肇事车辆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害人张某某丙、龙某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龙某某甲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龙某某甲适用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古丈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龙某某甲拟实行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评估调查,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甲的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对被告人龙某某甲实行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龙某某甲可以判处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龙某某甲以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长永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 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