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民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占伟与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占伟,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申字第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占伟,男,44岁。委托代理人:袁晓旭,女,52岁。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良。委托代理人:张玉玲。委托代理人:韩伟。再审申请人王占伟与被申请人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5年5月28日再审申请人王占伟与被申请人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5月29日实际履行完毕,王占伟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占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占伟撤回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建明审判员  侯广东代理��判员吕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