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任保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保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416号申请执行人任保洋。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6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