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达盈信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游国、李准国、李悦国、陈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达盈信投资有限公司,李游国,李准国,李悦国,陈国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佛山市金达盈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建良。委托代理人:李孟杰,系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游国,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准国,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悦国,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国伟,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金达盈信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游国、李准国、李悦国、陈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金达盈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载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