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宗钦、韩桂梅等与杨宗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宗钦,韩桂梅,杨丹丹,杨宗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宗钦,又名杨小通,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桂梅,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丹丹,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宗华,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周合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华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杨宗钦、韩桂梅、杨丹丹与被上诉人杨宗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杨宗钦、韩桂梅、杨丹丹于2013年12月23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宗华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拆除在其院内所建配套房屋等设施,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杨宗钦、韩桂梅、杨丹丹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24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这济民一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杨宗钦、韩桂梅、杨丹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桂梅及杨宗钦、韩桂梅、杨丹丹的委托代理人崔学礼,被上诉人杨宗华的委托代理人周合新、王华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宗钦、韩桂梅、杨丹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东杰审 判 员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