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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裴德耀与伍家岗区金禾世家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住宜昌市点军区紫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裴德耀。被告伍家岗区金禾世家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宜昌市胜利四路2-3号滨江茶城107号。经营者许新,女,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感德镇霞云村尾港3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621004602x。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裴德耀与伍家岗区金禾世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裴德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伍家岗区金禾世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裴德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裴德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48元,减半收取1724元,由原告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裴德耀负担。审判员贾继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杨德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