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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申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胡东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东跃,高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申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胡东跃,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高雪昌,女,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胡东跃申请执行高雪昌民间借贷纠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额399300元,并于立案之日起即向被执行人高雪昌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该案债权经凤台县公证处公证,并由被执行人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凤台县明珠大道西侧凤凰花园某号楼某某室进行抵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雪昌位于凤台县明珠大道西侧凤凰花园某号楼某某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尹良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