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严国良与徐亚萍、黄山市歙县康富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国良,徐亚萍,黄山市歙县康富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767号原告:严国良,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徐亚萍,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黄山市歙县康富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国良诉被告徐亚萍、黄山市歙县康富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国良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国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