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昆山运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裕梃鸿(太仓)制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运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裕梃鸿(太仓)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1018号原告昆山运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日月星城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6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988719-X。法定代表人朱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胥加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裕梃鸿(太仓)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板桥宣公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38363-0。法定代表人王贤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运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裕梃鸿(太仓)制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裕梃鸿(太仓)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之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运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裕梃鸿(太仓)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170元,合计25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夏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