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法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文明与被告李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明,李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许文明,男。委托代理人崔连军,系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龙,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正阳街,注册号210124100000667(1-1)。负责人李春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玉,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文明与被告李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艳飞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文明于2015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文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文明撤回对被告李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许文明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来丽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