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二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宏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甘肃华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宏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华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二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宏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段家滩路***号。法定代表人冉红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力,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光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华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敬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生玉,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守安,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甘肃宏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甘肃华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甘肃宏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力、耿光辉,上诉人甘肃华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生玉、陈守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甘肃宏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75元,上诉人甘肃华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61元,本院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军瑞代理审判员 任建伟代理审判员 白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治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