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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晏某甲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甲,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晏某甲。被告缪某。原告晏某甲诉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某甲、被告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某甲诉称: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女晏某乙由原告抚养;4、诉讼费用由双方承担。被告缪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开始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晏某乙。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内感情尚可,后由于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3月11日,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晏某甲与被告缪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晏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