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吴邦贵与佛山市南海柒玖捌美食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邦贵,佛山市南海柒玖捌美食店,吴邦贵,佛山市南海柒玖捌美食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吴邦贵,男,汉族,1959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佛山市南海柒玖捌美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号*号车间自编*号铺位,营业执照:440682601340929。经营者:潘翠娟。原告吴邦贵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柒玖捌美食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不服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55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而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4年2月7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7250元予原告;2、被告为原告缴纳在职11个月的社保;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55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诉讼中,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举证。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为自动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作为申请人于2015年2月26日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为由作出了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55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工作证”、“服务证”、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证明其需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但是,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认为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主张2014年2月7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725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处理。原告可就该问题向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邦贵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嘉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