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巴彦菊与哈尔滨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许国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菊,哈尔滨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许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巴彦菊,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30号1-副1层1门。法定代表人许国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国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巴彦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许国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外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巴彦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巴彦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许国宏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许国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6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巴彦菊如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许国宏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