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执字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明国与张小和、兰方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国,张小和,兰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575-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国,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张小和,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兰方,女,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张明国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牛民初字第7142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1650元,执行费157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明国申请执行张小和、兰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涂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