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翟作学、刘宝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作学,刘宝祥,赵良娟,董汉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翟作学。被执行人:刘宝祥。被执行人:赵良娟。被执行人:董汉郑。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翟作学、刘宝祥、赵良娟、董汉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的(2011)川商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川商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