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开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任某某,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民四终字第7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刘志宏执行员 窦伟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公众号“”